关之琳资料图关之琳代表律师在香港发布公开发表法庭陈述书,宣告起诉香港《壹周刊》毁谤一案尘埃落定。《壹周刊》须要代价赔偿金,并开销关之琳的律师费用。关之琳借以再度申明《壹周刊》的报导不实,对她个人声誉导致伤害,提诉是为确保个人声誉。
据报,关之琳是因《壹周刊》于07年刊登某造假报导,对其声誉造成了损失,2008年月通过律师索偿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壹周刊》毁谤。关之琳向周刊与该刊总编辑索偿赔偿金,当中还包括减轻性及惩罚性赔偿金。13日双方达成协议庭外和解共识,香港《壹周刊》及该刊总编辑李科仪,除须要开销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之赔偿,并须要表示同意缴纳她的诉讼费用。
但赔偿金金额,关之琳方未透漏。以下为关之琳代表律师于香港法庭外公开发表的法庭陈述书:公开发表法庭陈述书本案中的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为一知名女演员,在其多年电影事业中曾多次担任多部本地及海外电影的女主角。在壹周刊对原告人做出是次毁谤诉讼所牵涉到的报导旋即之前,原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宣告半卸任。
本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壹周刊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为涉嫌壹周刊的经营者与出版商,而第二被告人李科仪小姐则为该涉嫌壹周刊的总编辑。约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原告人关之琳小姐迁出她于同年较早前售予坐落于香港南湾的一幢洋房。被告人在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929期壹周刊的封面及四页的封面专题文章中以过亿豪宅有人照关之琳搭乘上未婚台湾佬不作标题刊出原告人与其从台湾来的男性友人照片。此封面及有关的封面专题报导具有或可具有的,含义为原告人只可凭藉与台湾来的未婚男士的一段恋情,获得财政上的反对,才需要售予她在南湾的洋房和保持她的生活方式,而原告人能否遵守其南湾物业楼宇按揭的能力各不相同该恋情能之后发展。
由于原告人是用她自己的财力去出售南湾物业,任何壹周刊上述所作之全无根据及不现实的报导或指,是原告人几乎不能接受的。壹周刊的报导相当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人的感觉及令其感到痛苦及情绪。因此,原告人唯有通过此毁谤诉讼控告被告人以确保其本身的利益。被告人壹周刊出版发行有限公司及李科仪小姐最近做出附带条款缴付,补偿原告人关之琳小姐之赔偿及表示同意缴纳她的法律费用。
原告人藉这次机会公开发表声明被告人上述所作的报导皆仅有非事实。由于原告人进行此法律诉讼是显为平反昭雪她的声誉,原告人现乐意拒绝接受与被告人妥协并让此事件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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